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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7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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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十 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 現金後,而免除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經核屬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通緝書在卷可證,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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