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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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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內含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燈泡壹個、內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乙組均沒收銷 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起 ,至同年七月十四日間止,連續在臺東縣大武鄉○○村○○街一六三號處施用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同年七月十四日晚上九時許,在臺東縣太麻里鄉美 和村台九線與台十一線路口為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員警查獲並扣得內含安非他 命殘渣玻璃燈泡一個、內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乙組、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吸 管一支,爰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燈泡、吸食器均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 ,應認本部分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裁定沒收並宣告銷燬。 至於扣案之施用毒品之器具吸管一支,並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而屬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得單獨宣告沒收銷毀,聲請人此部 份之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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