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7

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90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八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魚槍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未經許可,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在台東縣長 濱鄉三間村一鄰真柄四十三號住處,擅自製造魚槍一支,為供其獵捕魚類之用, 而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仍有送 經鑑定認具殺傷力之魚槍壹支扣案,因係違禁物,爰依前述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