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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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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殘留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聲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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