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9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美製點二五手槍壹支、子彈陸顆(其中參顆業經試射)、巴西製九二手槍壹支、子彈 肆顆(其中參顆業經試射),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美製點二五手槍一支、子彈六顆( 其中三顆業經試射)、巴西製九二手槍一支、子彈四顆(其中三顆業經試射),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屬違禁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本院沒收。 三、經查上揭槍、彈,經送鑑定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證,是該槍、彈均具殺傷力,堪以認定。復查主文所示之 物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槍、彈範圍, 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如違反者,該槍、彈即屬違禁物,依前述規 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