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90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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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個以上的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舉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個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為曾經犯麻藥、贓物與恐嚇等罪,分別被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以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的刑度(詳如附表所示),並且都已經判決確
定。執行檢察官聲請對本件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的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
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