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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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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台東 監理站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 (原處分案號:東監違字第裁八一—Z00 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係呂盛,有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五日東監違字第裁八一—Z00000000號裁決書一紙附卷可稽。本 件異議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既非受處分人,揆諸上揭法條規定,異議人之異 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蔡 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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