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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3

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東簡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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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 號),本院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 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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