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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1

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東簡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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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可憑,被告罪證已臻明確。 (一)被告乙○○於警訊中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於警訊時之指述。 (三)贓物領據一紙附卷足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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