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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0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東簡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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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 緝字第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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