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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返還定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詠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典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 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繳費資料明細 、本院答詢表等資料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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