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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5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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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劉憶萱即沛恩室內裝修企業社 方嘉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陸佰零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9,861元 112年9月23日起 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112年10月23日起 至112年12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0.667%計算 112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6.68% 112年12月15日起 至113年4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 113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 2 593,740元 112年7月23日起 至112年9月14日止 6.66% 112年8月23日起 至112年9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0.666%計算 112年9月15日起 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112年9月15日起 至112年12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0.667%計算 112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6.68% 112年12月15日起 至113年2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 113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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