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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21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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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1661號 債 權 人 李國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志鴻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南部地區財務處之薪 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上揭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依首揭規定,應為執行行為係在高雄市鳳山區,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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