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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吳光鈞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光鈞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光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光鈞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 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 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間屆滿無繼 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吳光鈞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 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 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光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光鈞(下稱:被繼承人)於 民國111年8月6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9 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1號裁定影本 1件為證。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 催告時,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並 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 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 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 果。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 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 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 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 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 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光鈞於民國111年8月6日死亡,並經 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 91號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爰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吳光鈞之債權人、受遺贈人 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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