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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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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揚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國慶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國慶(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東縣○○市○○路0巷00號)之債 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國慶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 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 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及承認繼承 。債權人、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國慶之遺產於 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國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留財產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安養機關為遺產管理人,亡故退除役官兵未安置 者,以其住所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 理人對於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期限,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 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第6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另按遺產 管理人確定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 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並應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 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8條第1 項、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國慶為聲請人列管之退除役 官兵,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規定為被繼承人 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1179條及退除役官兵 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 、4 、6 條規定,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 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榮民 基本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明與其所陳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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