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4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陳柔竹 陳俊穎 陳宗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 127條 第 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王福仁(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6月3 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里○○街00 巷00○0號」,有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等在卷可參,是本 件拋棄繼承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 依前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