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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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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補正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 :「(第2款)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 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即應表明債權種類、擔保權之順 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第3款)自用 住宅借款債權」。聲請人陳報合作金庫房貸為新臺幣34,177 元,然依已提出資料所示,聲請人對合作金庫之貸款有三筆 帳號,請分別陳報:(一)以聲請人自用住宅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之貸款為哪一個帳戶?實際債權數額為若干?聲請人 每月支出房貸金額為多少?(二)其他貸款之帳號為何?現 存債務金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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