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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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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杜美雲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聲請人曾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其履行情形如何? 毀諾之原因為何?毀諾前、毀諾後之財產、所得之狀況為何 ?如主張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履行困難,應提出相關 之證據。 二、請補正如聲請人112年10月11日陳報狀第六項所述,已提出 申請之人壽保險及存款帳戶資料,並更新至迄今之存簿內頁 明細。(已提出部分毋庸重複補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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