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3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王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通行 面積乘以被告所有坐落臺東縣成功鎮都豐段745土地當期公告現 值,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2,770元【計算式:11.3㎡×2,90 0元/㎡=3萬2,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