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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敏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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