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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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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筠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430元,系爭裁定並於113年1月9 日送達於原告,有系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7、1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 清單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至37 頁),堪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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