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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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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怡樺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㈡債務人迄民國112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968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新臺幣45,25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1,709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5,259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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