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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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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傳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2137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1,10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22137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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