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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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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蔡巧嶸 代 理 人 吳政諺 債 務 人 洪明德 陳春美 陳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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