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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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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蔡巧嶸 代 理 人 吳政諺 債 務 人 黃珊珊 陳士奇 陳送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7,237元 112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9.6% 112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3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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