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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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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林元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新臺幣貳佰零 陸萬元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元彰於民國11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貳佰 柒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7年9月23日為清償期限,立有 借據乙紙為憑,並按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目前為1.56% )加固定利率2.16%機動計息。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 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 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 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債務人林元彰於民國11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貳佰 壹拾伍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7年9月23日為清償期限,立 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目前為1.5 6%)加固定利率2.16%機動計息。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 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 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 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㈢債務人林元彰於民國11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捌拾 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7年9月1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 乙紙為憑,並按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目前為1.56%)加 固定利率2.16%機動計息。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 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 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 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㈣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2年9月23日、民 國112年9月23日及民國112年10月17日止,其餘尚欠之本 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 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700,000元 112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2% 112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2,060,000元 112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2% 112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800,000元 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2% 112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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