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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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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劉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士傑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 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29548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474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2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29548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 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 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 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 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29,548元 112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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