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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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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子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子珏於民國11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75,022元正未給付 ,其中73,234元為本金;1,7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子珏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 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169,591元正未給 付,其中161,265元為本金;7,93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邱子珏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 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174,400元正未給 付,其中167,010元為本金;7,000元為利息;39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邱子珏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0,343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61,232元正未給付 ,其中59,702元為本金;1,5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3,234元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161,265元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167,010元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6% 4 59,702元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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