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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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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凱茵.卡納.喀勒芳安即林凱茵 高特‧喀勒芳安即何秀春 林約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玖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凱茵.卡納.喀勒芳安即林凱茵前就讀國立臺灣藝 術大學邀同債務人高特‧喀勒芳安即何秀春、林約翰 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7 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53,20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凱茵.卡納.喀勒芳安即林凱茵自民國112年08月0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32,795 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高特‧喀勒芳安即何秀春、林約翰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2,795元 112年7月1日起 至112年11月9日止 1.65% 112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2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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