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 務 人 陳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 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13日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 金規定之利率年息1.345%浮動計息,上開核定利率調整時 ,同意隨同調整。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 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8月 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