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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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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麗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2,333元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59,623元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6% 3 48,916元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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