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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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麗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2,333元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59,623元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6% 3 48,916元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