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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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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妙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妙珠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13年1月25日止,尚積 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8,403元整(約定 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 利率於民國1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 幣1,921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 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 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 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 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8,403元 113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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