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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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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書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書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0日止累計37,774元正未給 付,其中34,406元為消費款;3,068元為循環利息;3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4,406元 113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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