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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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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9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約定條款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約定條款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約定條款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 率給付債權人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48,282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5,29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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