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林慧雯 陳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慧雯邀陳玉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月19 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5年1月 28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本會規定之基 準利率(目前為3.842%)加固定利率1.16%機動計息(目前為 5.002%)。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 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 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 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2年10月28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 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