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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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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高美珠 張金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高美珠邀張金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8月31 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壹佰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21年9月 6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本會規定之基 準利率(目前為3.842%)加固定利率0.16%機動計息(目前為 4.002%)。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 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 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 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2年9月6日止,其 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 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鑑 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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