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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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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李宗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參仟零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高李宗峻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70,72 7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76,827元正未給付,其 中167,195元為本金;8,83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高李宗峻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82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846,269元正未給付,其 中803,043元為本金;42,43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67,195元 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6% 無 無 2 803,043元 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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