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6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 債務人陳金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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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陳金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參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