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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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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卯重寶 相 對 人 陳易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易新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 4月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 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 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民 法第873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卑南鄉 上源 308 1,286.8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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