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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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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薈如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銘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 里○○○路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8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銘文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銘文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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