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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調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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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莉紋 住臺東縣○○市○○街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志偉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1年10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以前,繳納聲請 費用2,000元,該通知聲請人於同年月18日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足參,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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