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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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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號 原 告 乙○○ 住臺東縣○○鎮○○路00號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正應送達對被告甲○○提起 之離婚訴訟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文 各3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 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 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 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 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 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 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 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 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 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 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 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 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 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第1、2 、3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因被告為越南國籍人 ,且現在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東縣服務站 函文及結婚登記申請書等在卷可稽,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 自應提出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送達證書越南文翻譯文 件,供本院送達被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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