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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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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翊瑋 陳鼎翔 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相 對 人 王達峯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113年度家調字第24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因聲請人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 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准予扶 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113年度家調 字第24號卷宗無誤,參諸卷內所附家事起訴狀所載,聲請人 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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