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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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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格西亞匕互 住南投縣○里鎮○○○街00號 相 對 人 呂興旺即山旺工程行 晟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 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 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 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 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 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法扶指派辦理,惟係以「勞動部勞工 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派案,故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前段「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依職業災害勞工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核閱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卷宗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本件為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載 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非顯 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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