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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容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 地上物清除,並將面積共1,375平方公尺之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占 用面積1,375㎡×公告現值4,000元/㎡=5,500,000元);訴之聲明第 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 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8元」,其中前段請求352元 部分,為起訴前所生,應併算其價額,惟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至後段請求 按月給付88元之不當得利部分,其中請求被告自112年11月1日起 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1月24日止之不當得利為起訴前所生, 共計244元【計算式:88元×(2+24/31)=244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依上開規定應併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5,500,593元(計算式:5,500,000+352+244=5,500,596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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