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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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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劉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豊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127、71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客觀利益為準,而原告 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經拍賣取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9,拍定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00元,有原告提出之本院執行命令為 證,應可認定係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核定為4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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