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被 告 翁憲章 翁憲世 翁美喜 翁喜貞 林水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1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東縣○○ 市○○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稱建物,合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然原告僅提出列印日 期民國(下同)112年7月6日之系爭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發狀 日期112年12月之系爭建物所有權狀、列印日期111年1月28日之 系爭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亦未表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請提出系爭房地 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記載完整被告 姓名及住居所,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㈡系爭房地最新之「 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其現值客觀參考資料(例如: 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地週邊不動產實價登錄資 料等),以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逾期未補正,則由 本院依職權逕為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