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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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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林源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 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算其價額。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 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 04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 求被告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磚鐵造二層樓房 、棚架及庭院等地上物清除,並返還前揭土地予原告,以上開土 地面積乘以上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274元(計算式:150.38㎡×720元/㎡=108,274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聲明第2項請求利息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 算其價額,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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