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佻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一 黃佻資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112年8月30日 63,000元 FA0000000 二 黃佻資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112年8月30日 87,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