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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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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佻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一 黃佻資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112年8月30日 63,000元 FA0000000 二 黃佻資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112年8月30日 87,0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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