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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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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良鳳 代 理 人 鄭啓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陳汶鑫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民國112年6月24日 新臺幣 300,000元 0000000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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